海南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宣判 2主犯获刑

作者:毛雷 胡坤坤 符晓玮 来源:人民网
2016-03-30 23:36:00

海南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宣判 2主犯获刑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3月30日电 3月30日上午9点,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伍某拿、张某苹组织十九人偷越国境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据了解,该案为海南省第一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此次庭审在海口中院官方微博进行直播。

  2015年1月间,张某苹(女,1983年出生,山东省威海市人),对外声称可以办理到韩国打工者的旅游签证。于是在山东召集到想要去韩国打工的姜某等三人。张某苹在收取姜某等三人费用后,将该三人身份证信息发给伍某拿(男,1983年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硕士研究生,海南省巨恒至远旅游公司负责人)办理旅游签证。随后,伍某拿以海南省某旅行社的名义将姜某等三人转至海南一国际旅行社1月27日到韩国首尔、济州6日游的旅行团。1月25日,张某苹将姜某等三人带到海口市与伍某拿汇合,伍某拿交代姜某等三人装扮成旅游者,以免导游怀疑。同年1月27日,张某苹、伍某拿送姜某等三人到机场登机,其中一人因身体不适放弃登机。事后,伍某拿收取好处费每人人民币4000元。姜某等2人在韩国后脱离旅游团去向不明。

  2015年2月份,伍某拿、张某苹二人商量再次组织一个20人团,以旅游名义办理出境手续,到韩国后再安排脱团。经商量,张某苹答应事后给予伍某拿每人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随后,张某苹召集王某等16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张某苹将王某等16人的身份资料传给伍某拿,并由伍某拿帮该16人报去韩国旅游团。伍某拿用假名“陈大文”将该16人报至海南一家国际旅行社2015年3月5日韩国首尔济州6日游的旅行团。3月3日,张某苹带王某等16人到海口市美兰机场附近住宿。3月5日,伍某拿、张某苹送王某等15人从海口美兰机场登机去韩国。其中一人因签证被拒没有去韩国,张某苹将其所交费用全额返还。王某等15人到韩国后当晚全部脱离旅游团去向不明。案发后,张某苹向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龙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伍某拿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苹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伍某拿、张某苹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伍某拿、张某苹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非法组织多人出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上诉人伍某拿、张某苹二次共组织19人非法出境,其中2人因身体及被拒签等原因未能出境外,其余17人全部非法出境,人数众多,二上诉人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完成非法组织多人出境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上诉人伍某拿、张某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张某苹积极退回违法所得,对上诉人伍某拿、张某苹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一、在于伍某拿、张某苹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查,2015年1月和3月,张某苹、伍某拿为牟取利益,两次组织19名出国打工人员以旅游的形式出境打工。由张某苹召集人员,按照是否需要在韩国接应和安排工作等情况,收取每人2.5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费用,并将出国打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资料报给伍某拿,伍某拿以假名通过两家旅行社为19人办理到韩国首尔、济州6日游的旅行团,并支付团费。为避免怀疑,张某苹将19人带到海南省海口市时,张某苹、伍某拿要求19人装扮成旅游者身份,并组合假装成亲属关系,还交代到达韩国脱团的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在出国打工人员到达韩国后,张某苹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交代出国打工人员及时脱团以及与韩国的接应者联系,帮助部分出国打工人员在韩国联系工作等。其中一人因身体原因、一人因被拒签不能出境外,其余17人均非法出境到达韩国,该17人到达韩国后均全部脱离旅游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伍某拿、张某苹召集19名非法出境打工人员,策划联络安排该19人以虚假的出境旅游事由骗取旅游签证,以合法的形式组织他人出境打工,其主观目的不是组织旅游,而是将该19人非法送出国境。伍某拿、张某苹的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伍某拿、张某苹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骗取旅游签证等出境证件,其行为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处罚较骗取出境证件犯罪的处罚重。对此伍某拿、张某苹的行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

  二、伍某拿、张某苹均起主要作用。经查,本案中,为组织出国打工者非法出境,伍某拿、张某苹商定以旅游为名骗取到韩国的出入境证件,并约定利益分成,由张某苹召集、组织出国打工人员,收取费用,将出国打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资料报给伍某拿,伍某拿以假名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等,办理到韩国旅游的手续,张某苹将出国打工人员带到海口美兰机场登机,伍某拿、张某苹要求出国打工人员装扮成旅游者身份,并假装成亲属关系分组住宿,并交代出国打工人员到达韩国脱团的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张某苹为部分脱团人员联系在韩国的工作,伍某拿、张某苹两次共组织19人出境,其中17人非法出境并脱团。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 (毛雷 胡坤坤 符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