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婚假天数增至15天 规定五种情形可生“三孩”

作者:刘政宁 来源:人民网
2016-03-31 17:04:00

  人民网重庆3月31日电(刘政宁)31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在婚假、产假、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子女。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同时,在删除了此前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相关规定基础上,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据了解,此前重庆婚假为5日。

  在产假方面,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