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两高司法解释:今后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

作者:刘茸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6-04-18 14:33:00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刘茸)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

  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有争议、认定和判罚不一的一部分问题,《解释》此次做出了回答,其中就包括正常履职后收取“感谢费”,没有特定目的的上下级“感情投资”等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问题。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成为考量标准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认定为刑法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不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支付的“感谢费”都被纳入了考量。

  同样,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一般“感情投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解释,此处“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违纪行为相区分。

  “身边人”受贿在前 不退回一样追责

  《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裴显鼎解释说,该条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类问题,即身居高位者被追究时称“都是他们收的,我事后才知道”,以钻空子免除责任。只要当事人事后知情,并且未退还或上交,一样要被追究责任。

  而此处的“特定关系人”,按照此前两院发布的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与此类似的是,有些受贿者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的公务支出或者慈善公益项目,《解释》对此规定,这类情形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

  另一个实践当中有争议的问题是,受贿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往往同时存在渎职行为,这种情况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认识上长期存在分歧,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

  秉着“从严惩治”的基础原则,《解释》此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