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两高司法解释:贪污罪起点上调会否缩小"打击面"?

作者:刘茸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6-04-18 14:33:00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刘茸)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

  此次《解释》明确了包括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多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起刑点为何从五千元上调至三万元?

  根据《解释》,刑法对贪污受贿定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将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上调至30000元。这是否意味着贪官们今后将有更大的“贪污空间”?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本次司法解释通篇体现的实际上是“从严”的精神。不论是明确规定只要具有特定的“较重情节”,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即可追究也好,明确终身监禁决定一经作出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也好,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和规定“数罪并罚”也好,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那为什么还要提高认定数额标准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中国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五千元的起刑点也应当有适当提升。此次《解释》事实上正是将1997年的标准提升至原先的6倍左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这种调整“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终身监禁如何决定?

  《解释》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类犯罪规定了“四个特别”的标准,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但符合上述特征的被告人,如果具备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条件较严格,在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占比并不高。大部分判处死刑的罪犯走上了“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转为无期徒刑——符合条件后进一步减为有期徒刑”的路线。

  但对于公众担忧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钻空子”、“一减再减最后监外执行”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这一情形,此次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且必须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死缓期满后,即使服刑人表现良好,或具备其他减刑情节,终身监禁的决定也不得再修改。

  但这也不意味着,但凡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都必须被终身监禁。裴显鼎表示,终身监禁实际上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

  收受什么“财物”算犯罪?

  针对贿赂手法越来越隐蔽、“魔高一丈”的现象,《解释》此次将贿赂对象“财物”的定义明确为“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此处的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也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后者,视行贿者是购买后转送或是直接赠送,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常见的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变相受贿方式,今后也将依照上述原则被纳入“贿赂财物”的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