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睢县"不锈钢板"案件何时了结?

作者:王锋 来源:人民网
2016-04-21 13:00:00

  原标题:商丘睢县"不锈钢板"案件何时了结?

  ——省公安厅的核查意见是否真被搁置

  (特约评论员王锋)近日,在多家新闻网站和上千家论坛分别以标题为《河南睢县经济纠纷缘何成刑事案件被疑动用公权》和《河南商丘一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谁在动用公权》进行了相继报道,报道中称2013年5月13日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昌公司)和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太公司)签订了不锈钢购买合同,合同规定如有质量问题,须在一周内提出解决。一年后,裕昌公司经理麻小峰被商丘睢县警方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做出刑事拘留。裕昌公司员工全部下岗,企业倒闭。

  警方对涉案的不锈钢板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便对麻小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2015年6月30日对麻小峰刑事拘留,7月9日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18日被起诉到睢县人民法院。麻小峰被批捕后,睢县检察院审查期间曾退侦过两次。合同中有明确的验货方式和验货周期,这本该是一起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普通经济纠纷,丰太公司却以报案的手段来解决,这明显就是对合同严肃性的亵渎。

  稍微有点法律知识或者一点法律知识都没有的,也能分辨出这有点像经济纠纷,而警方却以刑事案件处理,这不能不让裕昌公司产生怀疑。这也是文章报道后多家媒体竞相转载以及引起公众热议的主要原因。

  睢县警方的处理方式,引起了河南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省厅针对郑州市政协委员麻大峰提交的信访材料,由法制总队牵头立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2015年6月11日,法制总队会同治安总队、经侦总队听取了商丘市公安局和睢县公安局的汇报。并于6月30日公安厅给出了核查意见,意见指出,1、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侵犯的客体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2、本案违反的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没有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3、本案中的“以次充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以次充好”。对此,省厅责成商丘市公安局监督指导睢县公安局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处理案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前,慎用强制措施。

  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让人感到迷糊。如果是经济纠纷,只能由法院进行处理。

  《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指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并再次重申,“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法律界定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公安机关以承办经济犯罪案件为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意对经济纠纷按照经济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查封扣押纠纷争议的财产,利用侦查手段追缴当事人所欠债款,甚至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因认识失误错误立案,对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

  经济利益驱动主动插手经济纠纷。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可按照惯例扣下相当比例的所收缴赃款作为“办案提成”,“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非常可观的办案效益甚至造成有的警察铤而走险,为攫取办案提成不惜担当职业讨债人,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故意干预经济活动,随意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制造经济犯罪案件。

  如有的公安机关把明显是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案件,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不办理法律手续,随意冻结、划拨另一方当事人在银行的款项;有的借口被扣缴财产者确实在经济往来中欠对方钱款而拒绝承认插手经济纠纷,拒不返还被扣缴的财产;有的发现插手经济纠纷无法收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

  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需要,有的公安机关到异地办案,不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暗自行动,强行抓人,甚至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违法处理所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等。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动用本地警方介入债务纠纷,胁迫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以续上诉讼时效。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随时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

  主观认识失误被动插手经济纠纷。许多经济纠纷当事人认为遭遇生意对方欠债不还,最便捷有效的讨债方式就是借助公安机关的权力逼迫对方还账。他们故意夸大欠债事实歪曲债务性质甚至虚构票据账目证据使公安机关相信发生了经济犯罪,诱导公安机关干涉经济纠纷,以经济犯罪案由入手变相追讨债务,迫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被立案侦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地位而达成所谓还款协议。报案人明知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无权处理,因自感心虚而在期望依赖公安权力非法满足讨债要求时,一般愿意付出更多的办案费用或留下更大比例的办案提成,往往积极主动向侦查机关捐赠钱物,以此加大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诱惑。经济纠纷应由有关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无权介入经济纠纷案件,但有的侦查员对此并无确切认识。有许多警察自以为有权掌管一切不公平之事,即便是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诚信原则的民事欺诈行为,也插手处理。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早已引起各级权力部门重视,公安部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严肃要求公安机关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款,从中提成牟利。禁止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中央政法委指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提高到反对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高度来认识。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知道这个不锈钢板交易案为何会复杂化?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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