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

作者: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2016-04-25 14:12:00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电(李楠楠)今天上午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期为四天。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4月25日的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柳斌杰介绍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其中,规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存在“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的现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高,活力不足。为此,草案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总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坚决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当等问题;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发挥统筹服务功能。

  规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政府有直接的采购和供给责任。为此,草案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例如,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规定国家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同时,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