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新建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征求公众意见

作者: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2016-04-25 14:11:00

  人民网北京4月25日电(李楠楠)今天上午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期为四天。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4月25日的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说明。

  柳斌杰介绍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其中,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和阵地。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为解决目前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散、乱”问题,草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草案还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有关要求。

  规定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不能达到原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水平。针对这些问题,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草案还规定,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规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为充分利用数字和网络技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和科技融合,推动运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规定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存,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