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作者:徐 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6-04-27 04:27:00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3月13日,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高法工作报告,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会场爆发出经久不息的掌声,这是对28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承诺,更是对全国13亿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有人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激增,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积案“案台高筑”现象非常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恶意逃债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贬损。

  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执行信息化突飞猛进。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接,实现了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与6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信用惩戒机制大显神威。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截止到目前,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40余万例,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78.24万人次、乘坐飞机388.7万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威力自动履行义务。

  ——执行机制不断改革创新。在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许多法院还采取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为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被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具备了现实基础。

  狭路相逢勇者胜,勇者相逢智者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何算基本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个基本”的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强化财产调查手段,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加大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制裁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是解决执行难的组织基础;促进诚信机制建设、优化外部环境,是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条件。解决执行难,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要通过坚决有力的治标措施,推动执行效率稳步提升,同时要着眼长远,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 人民日报 》( 2016年04月27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