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案诉至最高法 案件4大争议成焦点(图)

作者:张尼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04-27 09:05:00

乔丹案诉至最高法 案件4大争议成焦点(图)

  资料图

  争议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了解到,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明知乔丹先生,却围绕乔丹先生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先生良好声誉的恶意。”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解释说,“乔丹公司”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能够指向迈克尔·乔丹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争议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庭审过程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评委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