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证券“彭晨案”宣判 被告人将继续上诉

作者:杜卿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6-04-27 14:20:00

  杜卿卿

  [对于判决结果,彭晨及其代理律师并不满意,已表示将继续上诉,希望司法机关认定其所作所为系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犯罪]

  [经法院调查,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通过上述方式向334名客户募集资金超过1.61亿元。这些资金并没有如承诺去购买优先级份额,王永彬将其中1.33亿元投入到基金专户,全部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并且发生亏损。]

  [据司法机关调查,此次齐鲁证券参与募集的营业部,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多达60家,参与募集员工153名,规模浩大。]

  [双方向客户承诺,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优先级份额,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6%。]

  曾经被作为专业人才引进齐鲁证券,如今却因非法吸储困于牢狱。齐鲁证券(现更名“中泰证券”)高管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6年4月25日宣判,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彭晨有期徒刑2年1个月,罚金4万元。

  自彭晨被带走之时,这一案件就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案件时间跨度是2012年至2014年,恰恰是财富管理行业、私募行业从野蛮生长的顶峰逐渐被规范起来的过程;另一方面,案件当中涉及的理财产品销售、有限合伙企业模式应用、基金专户应用方式等在行业内有代表性,同时又处于监管灰色区。

  自2014年4月25日被警方带走并于次日刑拘,彭晨被羁押整整两年。彭晨代理律师北京中兆律所律师袁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因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彭晨于5月24日就将刑满。不过,对于判决结果,彭晨及其代理律师并不满意,已表示将继续上诉,希望司法机关认定其所作所为系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犯罪。

  “有限合伙+基金专户”

  彭晨案“从轻判决”背后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多家金融机构、上百名金融从业者、330多位投资者、1.61亿资金的复杂案件。

  经法院查明,2012年10月,时任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的彭晨为完成工作任务,与该案件另一名涉案人员、时任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公司”)产品发行小组组长的王永彬接触。王永彬提出以“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与齐鲁证券进行合作。

  在这一模式下,双方各有分工。首善公司王永彬负责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制定入伙协议;齐鲁证券负责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募集优先级资金。之后,王永彬负责将募集资金投入基金账户,进行股指期货和程序化交易。同时,向客户承诺,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产品的优先级份额,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6%。

  商定之后,王永彬如约提供了上海柏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协议,齐鲁证券下属北京、烟台、威海、莱芜等地营业部人员向客户进行销售。

  对于这种销售,法院认定是彭晨“将产品引入”并“通过打电话或者到营业部”在齐鲁证券内部进行了发动,同时,认定营销人员是向不特定客户进行推介吸收投资。而这两个方面是法院认定彭晨个人犯罪,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细节。

  问题爆发的导火索是产品亏损引发投资者纠纷。经法院调查,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通过上述方式向334名客户募集资金超过1.61亿元。这些资金并没有如承诺去购买优先级份额,王永彬将其中1.33亿元投入到基金专户,全部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并且发生亏损。

  首善公司与齐鲁证券合作的“有限合伙+基金专户”到底是一种什么模式?

  2013年4月8日,齐鲁证券一家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给投资者苏某拨通了电话,告诉其可以购买一款理财产品,保本收益6%。“(我)在一份上海有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同上签字,通过银行汇到有节合伙企业10万元。”苏某在事后向司法机关陈述时称,“我觉得保本没有问题。”

  类似的投资者还有几百名,他们基于对“保本”的信心接受了齐鲁证券营销人员的推介,与首善系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投资合同。

  说好的投资优先级,为何最后变成了劣后级?对此,齐鲁证券内部参与该项目的人都没有答案。据齐鲁证券零售业务总部的蔡某透露,王永彬介绍时称齐鲁证券参与销售的全部是有限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出资保证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王永彬负责提供劣后级资金,产品到期后,齐鲁证券客户可以拿到本金和6%的收益。“我们跟营业点客户签订协议是优先级的,转到基金公司后是什么,不清楚。”蔡某表示,整个操作都是王永彬完成的。

  王永彬在法庭上对引入“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的初衷作了解释。他表示,首善公司与齐鲁证券达成合作量化对冲基金产品20亿元意向,但是因为齐鲁证券募集资金的客户投资额都在100万以下10万元以上,没有大客户,只能使用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方式来募集资金,再用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齐鲁证券90%以上为100万元以下客户,但公司要求发展私募产品。”彭晨在供述中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遇到王永彬提出发展“有限合伙+基金专户”模式,不过彭晨也表示对于“承诺买优先实际买劣后”的行为不知情。

  “他承诺绝对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彭晨称,后来知道王永彬买的是劣后级。

  屡次延期

  2015年3月,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钢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对于综合型法院而言,融合专业性、复杂性与隐秘性特征的金融类案件都是颇具挑战性的。这一案件的审理,也堪称“专业精细”、“旷日持久”。

  2015年7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旁听了彭晨案第一日审理。其间,原被告双方多次因对金融概念的定义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被告则需要不断地就有限合伙企业、优先劣后等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本次开庭持续5天,相关各方不但需要在事实认定上取得共识,还需要在法律认识上达成共识。

  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有二,第一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认定,第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正常的理财产品销售。换言之,齐鲁证券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各方依然存在争议。

  据司法机关调查,此次齐鲁证券参与募集的营业部,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多达60家,参与募集员工153名,规模浩大。

  5个月之后,也就是2015年12月,法院举行了第二次开庭,上述争议并未完全消除。之后,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两次要求延期审理,同时,因为案情复杂,法院延长审限3个月。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超过200名证人进行了取证,另外还调取了大量的书证,终于在历时两年后,彭晨案于2016年4月25日宣判。

  基于对王、彭二人初犯、偶犯以及危害后果的考虑,法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其中,对王永彬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处以罚金25万元;对彭晨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个月,处以罚金4万元。

  虽然法院予以“从轻判决”,彭晨方面依然表示不服,将继续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看到,在判决书中,钢城区人民法院表示,“关于被告人彭晨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彭晨涉案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的意见,经查,从本案争议中有关涉案产品的引入、销售募集过程以及参与销售人员规模来看,被告人彭晨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是,关于“应当认定单位犯罪”的意见,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因单位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视情况补充起诉,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未追加起诉。鉴于此,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单位犯罪。

  袁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既然法院一审判决已经认可彭晨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募集行为是公司统一安排的,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首先应该是公司犯罪。“作为彭晨的代理律师,我们将继续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彭晨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