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细节已有明晰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晚报
2016-04-29 10:33:17

  ■首席记者 江海

  营改增马上要实行了,此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很多企业都表示,有无所适从的感觉(见本报4月15日A26版相关报道)。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获悉,针对建筑企业的担忧,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和协调,还为企业进行了专题讲解。目前已经有明晰的方案提供给企业。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

  是下降的

  作为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人,我省建筑行业此前执行3%的营业税率。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来看,是这次营改增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也因为太陌生太复杂了,我省很多建筑企业都不确定最后的税负能够降低。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针对企业的疑虑,税务部门进行了专题集中研究协调。“无论企业大小,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昨日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的确比较特殊。但最终税负还是降低的。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其次,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元×3%=18万元。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元÷(1+11%)×11%-51万元=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建筑企业一些问题

  已经有了答案

  此前,很多建筑企业对营改增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有很多不熟悉的地方,这也是建筑企业最担心的。记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问题都有了说法。例如,“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这个问题已经确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