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确保只减不增 酒店借机涨价不“厚道”

来源:新华网
2016-04-29 10:55:34

  近日,一些国际知名连锁酒店表示,计划在5月1日后上调酒店服务费比例,而涨价的理由则是根据“营改增”规定统一进行调整。“营改增”试点究竟是不是酒店服务收费涨价的根本原因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几家大型酒店的负责人以及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结果却与计划涨价的酒店给出的理由完全相反——“营改增”试点后,酒店业成本非但不会上升,反而会有一定比例的下降。

  减少重复纳税 “营改增”为酒店业减负

  友谊宾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政策使酒店业减少重复纳税。具体来讲,酒店业“营改增”后,通过向接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允许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消除了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

  西苑饭店相关工作人员则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营改增”试点后,尽管税率由营业税的5%调整到改征后的6%,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收入要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计税收入基准比营业税是降低的,同时取得的成本和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类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根据发票的税率不同,抵扣的金额不同,最高可抵扣17%,最低也能达到3%,所以说税负应该是下降的。

  西苑饭店的财务负责人也表示:“营改增”政策执行后除了会计核算上需要进行调整外,对酒店的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对客人收取的住宿费也不会有波动。

  “营改增”只减不增 纳税人将享实惠

  记者就“营改增”会给酒店业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专程采访了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增值税的原理向记者进行了阐述,同时,通过举例针对部分酒店业企业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理由提高酒店服务价格的不良现象,从税收征管角度做出了解读。

  据介绍,原征收营业税时,计算应纳税额是以计税销售额直接乘以5%税率得出,属于价内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为价外税(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这次改革以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目标,不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先把原营业税计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6%适用税率计算得出销项税额,再减去进项税额得出应纳税额。从计税销售额角度看,“营改增”后要比原营业税要低,加之可以抵扣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酒店业税负应当会略有下降。

  举例来说:如果房价为1000元,加上15%的服务费,酒店合计收费1150元,营业税应纳税额=1150*5%=57.5元,客人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总额为1150元,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150元全部进入其所供职的公司成本。“营改增”后,假如酒店不增加服务费,酒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150/1.06=1085元,按照6%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为65元,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只要纳税人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等于或大于7.5元(65-57.5=7.5元),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相比就会持平或者减少。

  “营改增”后,酒店可以在设备、耗材、水电气费、服务采购、不动产购买与租赁、酒店维护维修等诸多方面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抵扣,运营成本会相应下降,因此利润水平并不会受影响,很有可能上升。按照北京国税局前期开展的“营改增”典型企业调查数据,酒店业纳税人可取得扣税凭证的支出占其总支出的47.4%,就算部分纳税人达不到此标准,也不会太低。据此测算,酒店业“营改增”后税负应当会略有下降。相对于客户而言,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费用为1085元,比1150下降65元。

  “营改增”实为减负 酒店借机涨价不“厚道”

  专业人士介绍说,增值税的价外税原理是在原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价格分离为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两部分,而不是在原含税价格的价外再另行收取增值税。目前,个别酒店业企业直接调增了酒店服务价格,实质上是在原来的营业税收入基础上增加了增值税,与增值税计税原理不符,也与改革初衷不符。

  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述负责人郑重指出:调整酒店服务价格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与“营改增”无必然联系。个别企业不能以“营改增”为理由,借机调增酒店服务价格并向消费者进行不实宣传,凡发生这一情形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记者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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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确保只减不增 酒店借机涨价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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