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产险青岛虚挂中介业务、虚列工资费用违法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6-04-29 16:44:00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存在虚挂中介业务、虚列工资费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挂中介业务。一是2014年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将56笔交强险直销业务虚挂在名阳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52870元,并套取手续费2018.8元。胶州支公司经理丁淑华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参与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运输设备类项目保险招标,中标2014年标段下61笔直销业务,虚挂在兼业代理机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并委托其开具中介发票,涉及保费294967.12元,手续费68993.74元。

  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综合开拓部副经理陈锡刚、车险部经理戴冰霜、财产险部经理尹平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工资费用。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经代渠道维护人员(非全日制用工)李春美2014年的工资合计7632.04元,胶州支公司以现金和福利形式发放给李春美个人约2000元,其余金额用作邮递、招待、交通等费用。胶州支公司经理丁淑华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关于虚挂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6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丁淑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陈锡刚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戴冰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尹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关于虚列工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丁淑华警告并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