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管方式 加速构建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

来源:证券日报
2016-04-30 07:28:00

  ■王 屹

  征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信用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市场行为。互联网经济离不开互联网金融,而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种业态都需要用到征信。互联网征信是一种高效、多维度、实时性大数据风控模式。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可以有效地降低社会联结与交易的成本,并从制度上约束企业和个体行为,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由于互联网征信获取的主要是用户在线行为数据,能更多地反映用户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因而相较之于传统征信数据,其信用评价更趋于对人本性的判断,生活化、日常化应用度更高。对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加以整合所构建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可以在包括传统借贷在内的更广阔的领域中使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下降。同时,征信体系的构建与每个个体、每个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休戚相关,它能够使信用优良者获得便捷的服务、享受各种社会资源、获取相应的回报,使信用不良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利益受损,进而形成一个促使社会成员崇尚诚信的经济运行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与有着近170年征信历史的美国等成熟征信体系的国家相比,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幸运的是,互联网征信并非完全脱胎于传统征信。当下各国都处于传统征信向网络征信的过渡期,这无疑为中国征信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期。

  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交流更加密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制网权”一直是各国博弈的焦点之一。目前,在互联网征信领域,国际上尚没有理念先进、发展模式明朗的互联网征信运营机构,发达国家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试图争夺这个新领域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由此可见,推进互联网征信的发展,构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互联网经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要素是完善的征信系统。无论在传统征信领域,还是在互联网征信领域,我国都处于初级阶段,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尚未形成。存在着信息环境不透明、公信力有限;专业化程度低、服务行为不规范;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学术不端现象屡禁不止;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支撑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运行安全、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征信体系。

  一是健全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奠定征信体系的法律基础。征信是为信用活动提供信用信息的服务,“诚信”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靠什么力量能使征信业本身“诚信”?只能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严格的标准体系。只有把整个征信体系寓于法治框架下,才能保证征信体系本身安全、合规、有序运行。20世纪60年代-80年代,美国政府相继出台17部有关征信的法律,基本建构了美国征信体系的法律框架。也正是在这一阶段,Visa、MasterCard等卡组织诞生,信用卡应用进入快速发展通道,与之相伴的是美国征信市场的蓬勃发展。

  二是注重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息标准化处理和共享机制。要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强数据安全防范,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统一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鼓励数据共享;探索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支持互联网征信平台建设,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学习借鉴成熟征信国家的治理经验。比如,对于我们今天遭遇的个人数据隐私安全问题,美国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机构不能以原始数据的提供作为服务内容,只能以数据产品的方式提供服务,产品数据必须经过整理、分析、加工。

  三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良好信用环境形成。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的惩戒机制;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共享,建立金融、行政、司法等多方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要加大司法惩戒力度。

  四是全面创新监管,构建互联网征信监管框架。征信监管部门应将“诚信”、“数据保护”、“规范流程”作为监管目标;改进监管理念,从传统的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强化监管技术支撑,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制定相关规则,并监督规则执行情况,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建设作为网络强国的重要内容。(作者系《改革内参》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