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平分”增值税收入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5-01 08:32:14

  记者昨天获悉,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基本为五五分成。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实施,该方案称,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决定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这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为了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该方案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我国为了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方案具体规定,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该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前增值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为75%和25%。在营改增试点推出后,我国曾暂时规定,营改增行业的增值税100%归地方。(记者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