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明晰产权的含义

来源:学习时报
2016-05-09 08:19:00

  原标题:明晰产权的含义

  产权问题在国内一直有争议。当年为避免争论,邓小平说不要问姓“资”姓“社”。老人家一言九鼎,为后来改革赢得了时间。可时至今日仍有人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甚至说国企产权归国家,清清楚楚,明晰产权莫非要搞私有化不成?这批评望文生义,显然是没弄清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

  在现代经济学里,产权与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是法权,指的是财产归属;而产权则是指除了归属权之外的其他三项权利:使用权、收益分享权与转让权。今天人们之所以将所有权与产权混为一谈,说来也是事出有因。在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与产权是融为一体的,若某人对某财产拥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拥有了产权。

  不过这是早期的情形。今非昔比,当借贷资本与现代公司产生后所有权与产权就分离了。典型的例子是银行。大家知道,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来自储户存款,资金所有权是储户的,既然所有权属储户,可银行发放贷款为何可不征得储户同意?原因是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购得了资金产权。在这里,所有权与产权已经分离。

  是的,产权源自所有权,但也可独立于所有权。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明晰产权并非是改变所有权,而是明确财产的使用、收益、转让权。由此可见,明晰产权与所有权是否私有无关。也许有人问,既然不改变所有权何需明晰产权?我的回答是,财产无论公有私有,所有权清晰并不等于产权清晰。此点特别重要,让我举例解释。

  张三与李四相邻而居,北边的院子是张三的私产,南边的院子是李四的私产。有一天,张三在自家院子里焚烧垃圾,北风将烟尘刮进李四的院子,起初李四好言劝阻,可张三置若罔闻,结果两人大打出手。为何如此?是产权不清晰。当初张三建房时,法律并没规定在院子里不能烧垃圾,而李四建房时,法律也没承诺他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可见,南北两个院子虽分别为张三和李四的私产,所有权很清晰,但产权却并不清晰。

  产权不清晰,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摩擦,要避免摩擦就必须明晰产权,于是这就带出本文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产权应该如何界定?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说:“若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界定清晰,无论产权界定给谁皆不影响经济的效率。”这里所谓的交易费用,是指利益各方为达成某项交易而产生的协调费用。如用于谈判、通信方面的花费;请客送礼的开销;调解纠纷的行政费用或法律诉讼费用等。总之,除生产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都统称为交易费用。

  假如科斯的前提成立,推论肯定对。说我亲眼所见的例子。多年前,我曾赴湖北某企业调研,见厂门口有10数人静坐,问原因,工厂主事人告诉我,静坐的都是周边居民,他们生病认为是工厂冒烟所致,故要求厂方报销医药费。按科斯的理论,解决此纠纷不难。如果政府能明确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那么工厂就得安除尘器;相反,如果明确工厂有冒烟的权利,那么居民就得集资替工厂安除尘器。

  问题是,交易费用为零是个理论假设,除了鲁宾逊一人世界,真实生活里几乎不存在。还是上面的例子,假如政府把产权界定给工厂,居民花钱给工厂安除尘器,可工厂的头头说,安除尘器可以,但得给工厂一些好处费,于是就产生了交易费用,若交易费用过高,后果有两个:一是维持现状,居民继续受污染;二是居民不堪忍受,到工厂寻衅滋事。

  很明显,一旦有了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必受交易费用的约束。或者说,产权如何界定必须顾及交易费用的高低。想想吧,当下政府为何要求企业节能减排?从产权角度看,这实际上就是限制企业的排污权,而把不受污染的权利界定给居民。政府这样做,一方面,是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交易费用。因为把产权界定给居民,交易费用比把产权界定给工厂要低得多。

  类似的例子: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在人行道撞伤行人要负全责;在机动车道伤人也要赔偿。为什么?因为把产权(安全保障权)界定给行人,不仅交易费用低,而且可减少交通事故。还有,国家规定不许强行拆迁民宅,原因也是保护民宅的交易费用低。如果民宅不受保护,允许强行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会层出不穷,政府管理的交易费用将不堪设想。

  相反的例子,是农民的耕地产权。国家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可现行承包经营权,只含使用权与部分收益权,转让权并未界定给农民,所以近年来强征农民土地的事时有发生。农民不服,于是就上访,有的地方甚至还闹出了人命。假如国家能明确规定土地产权(包括转让权)归农户,卖与不卖或按什么价格卖,一切均由农民自己做主,政府处理土地纠纷的交易费用就会大大降低。

  最后让我归纳本文要点:第一,产权有别于所有权,明晰产权不等于要改变所有权。第二,公有制产权不清晰,私有制产权也同样不清晰,因此产权改革未必要搞私有化。第三,产权包含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明晰产权就是要将此三权予以界定。第四,产权作何种安排,最终应以节约交易费用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