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越来越受重视 汶川地震近800亿元款物去哪儿了

作者: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05-14 08:08:13

  5月13日,一则“8年前的汶川地震共收到652亿捐款,501亿去向未公开”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该报道称,善款中的“绝大多数都交由政府部门使用”,“可以自行安排使用”的资金到了地方红十字会或慈善基金会的账户,往往进入政府财政账户,或由地方政府来实际执行项目。

  据了解,这篇报道引用的是2009年8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邓国胜教授带领的团队公布的对“汶川地震善款流向”的研究报告。“这篇报道中的一些表述,对于当时我们那份研究报告中的内容有些以偏概全,不够严谨。”邓国胜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当时那份报告中的表述是:截至2009年4月30日,社会各界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的的款物总数达到了767.12亿元,其中捐赠资金约653亿元,物资折合约114亿元,其中可能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灾后重建。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6月~2012年4月,审计署总共发布了6次审计情况公告,其中在2010年1月6日公布的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中,审计署第四次向社会公告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告称,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筹集社会捐赠款物797.03亿元,包含全国4559.7万党员缴纳的97.3亿元“特殊党费”。

  据了解,审计没有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公告具体到某个部门接收了多少捐赠资金,拨付到哪些地方,每个地方拨付了多少,用来做了什么,结存了多少。比如,公告中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16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划拨、使用和结存情况: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经批准可以开展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16家全国性基金会共接收捐赠款物84.28亿元(资金73.68亿元,物资10.60亿元)。

  捐赠款物支出61.62亿元,其中:用于应急抢险5.92亿元,用于灾后重建4.23亿元(主要是城乡住房建设0.19亿元,学校及配套设备2.98亿元,医院及配套设备0.06亿元,其他重建支出1亿元),拨付灾区45.29亿元(四川34.73亿元,甘肃5.44亿元,陕西3.93亿元,重庆0.86亿元,云南0.33亿元),拨付其他省区5.25亿元用于购置活动板房,其他支出0.82亿元,汇缴民政部0.11亿元。

  民政部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3月9日、2009年5月11日、2010年1月18日分阶段公布了全国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及管理使用情况公告。

  邓国胜表示,“汶川地震760多亿元捐款8成流入政府账户”这个说法没错,“从审计署2010年1月的那份公告可以看到,当时大部分捐款就是民众或企业直接捐给了政府部门。”

  据了解,自1998年抗洪救灾开始,凡遇需举国动员的大灾大难,我国政府均以行政指令的方式,明确指定少数几家组织统一接收民间善款。其理由是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避免虚捐、诈捐。

  200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中规定:“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这一现象在2013年4月芦山地震后发生了改变,民政部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并未限定接收捐款的单位,也没有要求公益慈善组织将接收的捐赠汇缴给政府部门,也没有限制各家有救灾宗旨的公益组织接收或募集善款的权利。仅对政府部门接收的捐款作出安排,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捐款,同级民政部门可逐级汇缴至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转交四川省民政厅,及时用于抗震救灾工作。

  邓国胜解释说,8年前汶川地震发生时,当时社会组织的数量、影响力、参与赈灾和灾后重建的能力远不如现在,8年过去了,特别是经过芦山地震,民间组织和政府协同救灾、共同参与灾后重建的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9月1日将要实施的《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慈善募捐中的角色,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意味着政府将退出公开劝募市场,由社会组织接收慈善捐赠。”邓国胜说。他认为,从汶川地震至今,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不断进步,比如芦山地震后,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基金会中心网诞生。

  据了解,基金会中心网连续3年跟踪芦山地震善款使用流向,截至2016年4月20日,全国参与芦山地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357家基金会全部披露了善款使用流向。“信息公开已经越来越被公益慈善组织重视。”邓国胜说。

  9月1日将要实施的《慈善法》专设了信息公开一章,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责任,其中,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要求,具体规定了公开的频率和次数。“这对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都是挑战。”邓国胜表示。(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