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商家使用“最后一天”为名促销半年 被罚1.5万元

作者:佚名 来源:央广网
2016-05-25 20:58:00

  央广网杭州5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最好吃”的广告语被罚20万元被炒得沸沸扬扬,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天猫商家叶先生因为使用“最后一天”的特价语在网上挂了半年,被罚了1.5万元。

  杭州市民叶先生注册有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在天猫商城开了一家网店卖电子产品,生意一直都过得去。然而,上个月他店内的“诺希”充电宝上的标价广告语“最后一天”却惹出了一个大麻烦,原来,网店里卖的“诺希”充电宝原价是138元,出于经营考虑,他们对这款充电宝进行了促销,价格也降到了38元,价格的上面设置了“最后一天”的字样。一位消费者就此投诉了叶先生的网店,认为天天都是“最后一天”的做法存在欺诈的嫌疑。

  叶先生说:“这个买家是3月23号下的订单,我们东西还没发出去他就申请退款退掉了,然后工商部门在四月份的时候,通知我们说,有人投诉了我们店铺。我们打电话过去,他就说取消投诉500块钱,取消投诉加举报是3000块。”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拟对叶先生的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对于这样的处罚,叶先生表示有点想不通,“虽然是说我们已经犯了这个错误,但是我们也积极在处理这个事情,也没有抗法,我只是觉得这个处罚太过于重了。”

  杭州下城区东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蒋勇介绍,调查内容包括网店页面、连续多天的商品截屏、当事各方的询问笔录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前期的调查中,他们发现至少在4月6日—8日的三天里网店一直标注某款商品的优惠时段为“最后一天”。“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最后一天的这种方式促销,我们对此进行立案查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已经进入到行政处罚程序的告知阶段,对其作出1.5万元的罚款。”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燕楠在此提醒广大商户,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的出台,应对自身的广告内容进行一个修正和更改,以免出现案例中出现的处罚事例。 “最后一天”这个词汇已经属于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不得出现的极限用语。极限性的词汇,像“最”、“第一”、“国家级”、“巨星”、“著名”等虚假性的词汇不要再用了。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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