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向未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随借随还”贷款违规支付,贷后管理不严,违规吸收存款,被中国银监会深圳银监局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全文:
深圳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银监检〔20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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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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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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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傅育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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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违规向未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随借随还”贷款违规支付,贷后管理不严,违规吸收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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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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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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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深圳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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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2 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