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此卡售出概不退换”条款内容无效

作者:王薇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06-17 11:29:00

本报讯(记者 王薇)商家的促销手段越来越多样,促销中格式条款的使用也是让人眼花缭乱。昨天,丰台工商分局针对市场上格式条款滥用情况,发布消费提示,“此卡售出,概不退换”等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服务,并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丰台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可以遇到很多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就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商家促销活动中的各种会员卡背后的文字说明、店内张贴的告示等。商家在各种载体上提示消费者格式条款本是履行自己提示说明义务的好事,可有些商家滥用格式条款,却让不少消费者消费时如鲠在喉,愤愤不平。

哪些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呢?丰台工商分局提示有以下情形的都可以拒绝。“此卡售出,概不退换”、“售出的各类会员卡一律不得退卡”、“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本中心有权改变制度、服务项目及加减课程”或“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刷卡消费在卡内扣除,剩余金额以本公司的电脑记录为准”等。

以上内容的格式条款,有的是经营者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有的是经营者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有的干脆是经营者免除了自身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这些行为都是法规禁止的。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若看到商家使用以上内容或者近似内容的格式条款,可以拒绝接受服务,并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户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