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一言不合要“离婚”?手续很难办!

来源:财新网
2016-06-24 19:17:00

处于告别情绪的英国,想要潇洒地离开,恐怕并不会那么容易。

英国公投尘埃落定,382个投票区计票结果显示,52%有效投票决定了英国将离开欧盟。这一结果似乎打破了欧盟扩张以来留给世人“只进不退”的印象。从法律和先例的角度来说,欧盟是否对英国的退出毫无准备?

确实,在很长一段时间,欧盟都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考虑过成员国退出的情况,直到2003年才有所转变。根据欧盟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性条约《里斯本条约》第50条规定,成员国有权利离开欧盟。

离开欧盟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首先,任何成员国都可根据本国法律决定离开欧盟,这一程序不受欧盟制约,但该成员国需要将结果告知欧洲理事会并展开离欧谈判。谈判预期截止时间为两年,但如双方同意,可延长,并且里斯本条约中没有规定最长可延至何时。然而一旦谈判达成一致,欧盟条约将不再对该成员国有效。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未同意延长谈判时间的情况下超过两年谈判限期,欧盟法也将自动对英国失效。有英国媒体分析,延长谈判需各国一致同意,因此欧盟成员国甚至可以动用“不同意延长时间”这一手段,直接给英国的谈判成果投“否决票”。也就是说,一旦在两年后谈判崩局,英国可能会被迫接受欧盟所强加的条件。

然而英国剑桥大学欧盟法教授肯尼斯·阿姆斯特朗(Kenneth Armstrong)则表示,这种尴尬的情况可能并不会出现。“为能在两年内达成协议并避免被否决的风险,最可能的解决办法是达成一种类似‘瑞士模式’一样(宽松)的贸易协定,并在未来通过许多补充法案进行完善。然而这种方式不太可能会符合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的偏好。”

在欧盟方面,与退欧国的离欧条约需要在欧洲理事会投票通过。首先,这一投票程序原则上需要55%的成员国同意方可执行,也就是说在目前28个欧盟成员国中,需有16个成员国同意该离欧条约。其次,这16个成员国需要能够代表欧洲65%的人口。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离欧条约方具有法律效益。理事会投票结束后,这份脱欧协议仍需转至欧盟议会,寻求议会的同意。

也就是说,就算在英国内部不出现剧情反转,英国离欧成为定局,英国将如何离开,也是一条充满变数的路。在理事会内部,还有一个情况是“少数派否决”。如果有四个欧盟成员国,并且人口达到欧盟总数的35%,就能否决该协议。因此处于告别情绪的英国,想要潇洒地离开,恐怕并不会那么容易。

此外,欧盟在其历史上,从来没有经历过如英国这般的离欧事件。也就是说《里斯本条约》第50条从来就没有真正执行过。此前1962年阿尔及利亚退出欧盟,是作为从法国独立后的结果;1979年格陵兰岛退欧则是由于其在丹麦内部法律地位改变,而得以公投决定离开;而2007年法属圣马丁岛和圣巴泰勒米岛,也是由于作为海外领地,和法国关系的改变而成为欧洲联盟特别领域(OCT),与欧盟关系松散。但如果回顾这三起案例,不难发现,在更大程度上,他们都是由“内政问题”而引发的“部分领土”远离欧洲。像英国这样,以一个主权国家身份脱离欧盟,还是头一次。

尽管在法律程序上,欧盟已经为英国的离开做了路线准备,但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无法确定《里斯本条约》第50条是否会被启动。尽管公投结果已经出来,但英国内部仍有法律程序需要走。根据英国的政体设计,理论上来说,卡梅伦有权力以个人之力忽视民意,反对离开欧盟,并将去留大事交给议会投票。在英国,议会具有相当高的主权地位,因此倘若议会议员以多数同意留在欧盟,英国就不会迈上通往第50条的道路。一旦英国离开欧洲,若想再次加入,不会享受任何法律程序上的快速通道。它将和所有可能还想要加入欧盟的国家一样,重新走一套复杂而漫长的流程。返回腾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