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向市场乱象开刀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6-07-08 09:30:00

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8年之后,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反垄断开始由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发展到对政府政策行为的规范。

《意见》强调,从今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今后产业政策在制定、实施、评估过程中要融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也就是说,今后,政府必须用市场化、竞争政策的理念去实施产业政策。

这样的变化有何意义?《意见》如何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如何让《意见》落地生根?

为此,国务院新闻办7月7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明确竞争政策基础性定位

最近一段时间,竞争政策成为一个热词,但我们知道产业政策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如何看待产业结合审查制度的关系,因为有的产业政策经常被企业垢病,认为存在补贴发放不平等、不公平的问题。对此,发改委表示,产业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并不矛盾,反而相辅相成,因为两者共同的目的都是培育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秩序。

如何通过这个审查制度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对此,胡祖才表示,在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制度性定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机制,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怎么来协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恰恰为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机制,也就是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了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这正是产业政策需要努力的方向”,胡祖才表示,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当中的作用,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够协同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尽快废止“问题”政策

现在不少美国和欧洲的企业指出,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策执行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对此,胡祖才表示,《意见》对政策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着力规范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这个很明确,从7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以后符合要求的,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减损的政策是可以出台的。如果有此情况,相应部门要进行纠正。政策出台以后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18个“不得”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竞争主管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请纠正,这是新的政策。

胡祖才强调,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这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还是要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对存量政策,《意见》提出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做法要进行清理。

胡祖才介绍,《意见》明确,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比如有市场壁垒的、限制商品流动的、某个地区对地区之外的商品有限制性条件的,这些就要尽快清理,要废止。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这类情况要设置过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这是有历史背景的。比如一个地方对某个项目给予优惠政策,但是他们之间已经签了协议,这个协议不能简单废止,《意见》说得很清楚。对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方面确保政策尽快落地

国家发改委价格督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意见》已经为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对发改委而言,下一步要尽快推进,确保制度能够尽快落地,下一步要从五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国家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落实。二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按制度要求展开工作。三是根据制度实施情况,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四是要加大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五是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