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倾倒垃圾嫌疑人被刑拘 专家:如何定罪要看损害结果

作者:魏婧 来源:中国网
2016-07-08 16:34:25

太湖倾倒垃圾嫌疑人被刑拘 专家:如何定罪要看损害结果

图片来源: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

中国网7月8日讯(记者 魏婧)近日,据媒体报道,来自上海的大量垃圾被倾倒在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太湖边,而太湖是苏州人最为集中和重要的饮用水源地。

7月6日,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已经对倾倒垃圾事件以环境污染罪正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时公安部门立即安排人员,赶赴垃圾来源地进行调查取证。吴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结合案情开展深入调查。

针对此次事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在接受中国网记者专访时表示,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是否能成立,关键在于需要明确当事人排放的垃圾是否属于法条中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以及倾倒垃圾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描述,此次事件现场“垃圾山”高高耸立,与水面落差七八米,占地两三个篮球场大小,表面覆盖着各种各样的生活废弃物和砖头、瓦块等。

冯嘉指出,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当事人排放的是生活垃圾,虽然对太湖水体的影响比较显著,但其实它不太符合法条中所说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质。

“但是这又为法条提供了一个扩大解释的机会。什么叫做其他有害物质,从现在的司法解释的界定来看并没有明确”,冯嘉说,“如果想让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话,法院和检察院就要从这个角度着手去解释一下。”

此外,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还有一点是比较难以界定。“环境污染罪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其实叫做结果犯,即一定要造成客观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只有这样一种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话,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冯嘉对记者说。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也发生过几起较为典型的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的案件。

2011年至2012年,江苏泰兴有人以从事废酸销售的名义,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将企业产生的废酸直接倒入内河。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两万余吨的废酸被直接倾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这伙人在向古马干河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

2014年8月,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14名涉案人员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2年3个月。此后,面对当地环保公益组织的起诉,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最终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另外一起曾经较为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当时,江苏盐城一化工厂向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偷排污染物,造成严重水体污染。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没有用环境污染罪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用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所谓的投毒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的。”冯嘉告诉记者。

他强调,也就是说,倾倒危险废物这些行为有可能在实践中并不会最终承担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而是会被追究投放毒害性物质或者危险性物质罪这样一个比较严厉的刑事责任,而投毒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可以到死刑。

而针对此次太湖倾倒垃圾事件,冯嘉认为,“如果真的是倾倒生活垃圾,一般很难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也很难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