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06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6-07-12 18:31:00

闽保监罚〔2016〕106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华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

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528号华盛大厦

负责人:吴文中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5月,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产险华林支公司处以3.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