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6〕105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6-07-12 18:31:00

闽保监罚〔2016〕105号

当 事 人:阮必文

身份证号:3522271964090xxxxx

地址:福州市五一路132号冠雄花园20层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州联众富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富邦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阮必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阮必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联众富邦代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公司将太平产险福州中心支公司车商营业部时任经理雷某2015年1月-8月的车险直销业务以代理业务名义出单,为雷某牟取不正当利益。阮必文作为该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联众富邦代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阮必文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处以6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