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退出机制来了

作者:吴婧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6-07-18 07:35:00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既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规律。所以,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市场的进入与退出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不过,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立而未破的难题。

然而,中国保险行业对于退出机制的研究从未停止。可喜的是,险企分支机构区域性市场退出试点的推出,标志着险企退出机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保监会将以广西为试点地区,开展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

广西率先试点

“中国的保险市场其实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大几十家财险公司看似竞争很激烈,但实际情况是新公司很难进入、那些经营很差的公司也照样做。”一位中型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但是,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将产生强大的警示作用,能够增强保险企业的风险忧患意识,促使险企加强内控。

为全面深化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7月7日,保监会下达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5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

《指引》明确,所谓“市场退出”,即经广西保监局批准,在广西辖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专属机构等分支机构因撤销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退出保险市场。

广西保监局发布的《广西保险业年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广西共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1933家;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达到156家;银行、车商等兼业代理机构6244家。

明确退出路径

完善的保险市场退出制度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指引》规定,市场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其中,《指引》对劝导退出做出详细的规定,如分支机构连续6个月以上无规范的营业场所或两年内发生2次以上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5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事件都会被劝导退出。

前述中型财险公司负责人坦言,对自己的经营结果承担责任,就要有退出机制,亏损的公司做不下去了适当退出是正确的决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广西开展分支机构退出试点,进一步探索区域退出的监管经验,有利于形成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引导不良机构有序退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形成倒逼机制,督促各公司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扶持,从而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认为,基于保险业的保障性特点,它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服务企业经营及人民生活的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鉴于保险企业一旦破产关乎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目前看,保险监管部门对此应持谨慎态度,采取多措并举,通过制定积极稳妥、多层次的保险市场退出方式化解各项风险。

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交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分支机构运营状况报告应反映辖区分支机构的基本经营情况和分类结果。对不良类分支机构应说明具体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或撤销计划。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日常监测和专项排查获取的信息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将分支机构分为正常类机构、关注类机构和不良类机构。

正常类机构是指各类设施齐备、外部形象良好、员工队伍稳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质量较好、客户服务水平较高、业务发展正常、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健全且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强的分支机构。

关注类机构是指存在营业场所建设不规范、设施配备不齐全、外部形象不佳、基础管理薄弱、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缺失或者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弱等情形但尚未达到不良标准的分支机构,以及按照公司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被评为经营异常、重点关注的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指定报纸或认可的媒体予以公告。

“市场应该充分地竞争,政府不可能一直进行过度管制。”前述中型财险公司负责人进一步指出,过去的保险业相当于垄断行业,一个行业如果没有充分竞争、没有退出压力,那么这就是一个落后、低效率的行业。也希望监管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