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发展

作者:王小伟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7-18 08:00:14

近年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切实履行《证券法》赋予的调解职责,积极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探索完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经过四年多的实践,由证券业协会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简称“地方协会”)协作配合、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已基本建立,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从2013年起到2016年5月底,证券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共受理了3730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成功化解了3271起纠纷,约占证监会系统纠纷调解总数的四分之三,发挥了证券行业纠纷化解主渠道的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出,当前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全国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调解组织。证券业协会2011年9月成立了主要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的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集聚行业力量研究处理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起草调解工作制度,决定调解员聘用等;2012年2月成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调解工作以及对调解员进行管理;与全国36家地方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协同,发挥了各方在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合力,保证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覆盖率,推动了调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

二是“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证券业协会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即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化解纠纷、指导地方协会就地调解纠纷和证券业协会自主调解纠纷的多层次证券纠纷化解机制。为提高投诉处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证券业协会持续对证券公司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培训,2014年以来共组织21期培训班,4200多名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为推动证券纠纷就地、就近、迅速地得以化解,证券业协会积极依托地方协会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指导地方协会依据地方特色建立调解机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业协会积极履行全国性自律管理职责,集中力量对重大疑难、跨地区及涉众的证券纠纷进行调解,2012年以来,一方面自主受理了456起纠纷调解申请,成功调解279起纠纷;另一方面,积极尝试引导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和解方式化解与投资者的群体性纠纷。2013年牵头成立了万福生科案件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促成平安证券主动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和解,投资者获补偿金额达1.79亿元,补偿率为99.63%;获补偿投资者1.28万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2%。在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工作中,要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专家给予的专业指导。近期,又牵头成立了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兴业证券落实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目前,正在配合证监会推出的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建立基于自律管理框架的行业自律和解制度。

三是长效稳健的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证券业协会在建立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方面致力于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制度问题,二是人员问题,三是资金问题。2012年6月颁布了三项基本业务规则,2015年12月修订形成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两项业务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了269名调解员,基本形成了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2015年12月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专项基金,用于调解培训及调解员补贴等,支撑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尝试建立“三个对接”机制。证券业协会在建立行业化解机制初期就提出建立信调、诉调、仲调“三个对接”机制。通过信调对接,引导投资者通过行业调解化解纠纷,减轻监管部门信访投诉压力;通过诉调和仲调对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在推进信调对接方面,已基本实现行业调解与证监会信访投诉处理及12386热线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对接,2015年以来共接收12386热线转办工单181件,所有转办事项全部办结。在推进诉调对接方面,2013年3月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2015年成为北京市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在推进仲调对接方面,2013年11月与北京仲裁委签署了仲调对接协议。目前,证券业协会在推动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诉调、仲调对接主要停留在机制建设层面,实践案例少,经验缺乏,迫切需要法院系统的支持和指导。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是综合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新尝试,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快速化解证券期货纠纷,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有效解决行业调解与诉讼对接实际操作中的难题,提高行业调解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证券业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联合地方协会共同推进与试点地区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持续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和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各级法院的支持下,促进证券行业多元化解机制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王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