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割”手法挑战习惯国际法(条分缕析·临时仲裁庭违逆法理③)

作者:胡泽曦 来源:人民日报
2016-07-21 11:34:00

“切割”手法挑战习惯国际法(条分缕析·临时仲裁庭违逆法理③)

发布时间:2016-07-21 11:3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胡泽曦

7月12日公布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中,临时仲裁庭认定“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针对这一裁决,相关国际法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临时仲裁庭所谓裁决侵害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暴露本案实质,且于法无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黄瑶对本报记者表示,临时仲裁庭孤立地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条款,试图将岛礁地位与海洋权利和领土主权相切割,这实际上是欲盖弥彰。菲律宾第三至第七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分别是黄岩岛和其他8个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这些诉求的真实目的,意在否定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由此依据国际法上的“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来否定中国基于岛礁领土主权所享有的相应海洋权利,最终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活动具有合法性之目的。

黄瑶指出,中国历来对包括黄岩岛在内的整个中沙群岛和包括美济礁等8个岛礁在内的整个南沙群岛,分别作为整体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然而,临时仲裁庭却选择性地把有关岛礁从南海诸岛的宏观地理背景中剥离出来并凭主观想象来解释和适用《公约》,错误认定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包括太平岛、北子岛、中业岛等多处面积较大的海洋地物都是岩礁。更有甚者,临时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此裁决存在严重谬误,根本不具有合法性。一方面,临时仲裁庭在南沙群岛整体性问题未构成法律争端、且当事方未提出诉求的情况下,非法扩大管辖权,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问题进行裁决,严重违反了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仲裁庭在该问题上的法律适用严重错误。鉴于中国是非群岛国,南沙群岛属于非群岛国的群岛,应适用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而不是《公约》来进行裁判,因为非群岛国群岛的法律地位属于《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由此可见,所谓裁决严重损害了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企图使中国在南沙群岛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最小化。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贾宇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政府在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管辖权和管理南海诸岛的过程中,一直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这体现在命名、立法及政府立场等各方面。然而,临时仲裁庭的所谓裁决却武断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整体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同时又没有提出任何让人信服的理由和法理依据,中国当然坚决反对。

贾宇认为,对国际社会经过平衡妥协达成的《公约》条款,仲裁庭却“胆大妄为”地进行了解释和具体化,提出了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的条件——在自然状态下能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这种武断而苛刻的解释缺乏国家实践支持,也无其他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先例。临时仲裁庭自设标准,结论先行,就南沙群岛特定岛礁的法律地位作出裁决,甚至把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太平岛降格为礁,令人瞠目。2016年3月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国际法学术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表明,中华先民在太平岛的居住,以及关于太平岛淡水、土壤、植被等涉及农业生产、经济生活等方面情况的几十项证据,足以证明太平岛可以划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一些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还曾身临其境,见证了太平岛具有国际法上的岛屿属性。临时仲裁庭置明显的事实和法理于不顾,对太平岛的客观证据视而不见,也没有援引任何有分量的国际判例或其他国际法渊源,其裁决显然背离客观公正的法治精神。按照临时仲裁庭的逻辑,太平洋上的一些小岛屿国家,恐怕国将不国。

贾宇着重指出,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引发的领土主权争议是中菲南海争端的核心。除了岛礁领土主权争端之外,中菲两国还存在海洋划界的争端。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海域划界问题已被中国2006年发表的声明排除强制管辖事项之外。根据《公约》,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中菲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显然没有管辖权。临时仲裁庭将错就错地接受菲律宾对领土主权问题的包装,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这是一种扩权和滥权之举,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对《公约》所设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和信赖。

黄瑶对记者强调,临时仲裁庭全面支持菲律宾关于岛礁地位的诉求,企图给中国相关岛礁建设、渔业执法行动制造压力。临时仲裁庭越权管辖,其行为超出了《公约》所赋予的职权范围,且仲裁过程罔顾事实、曲解法律,显失公平,由此导致临时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最终裁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