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终止“替代国”做法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作者:姚宗 来源:国际商报
2016-07-22 01:11:45

本报讯7月20日,欧委会委员会议就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问题进行讨论。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7月21日就此发表谈话称,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今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并不取决于任何成员的国内标准,也与产能过剩等问题无关。中方希望有关成员严格履行自己在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义务。

该负责人表示,中方注意到欧委会有关人员就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问题提及的提案设想,将密切关注有关进程,并在提案进一步明确之后进行评估。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曾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世贸组织162个成员任何一方确认说届期将不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也曾多次表示,市场经济地位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是两个概念。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应于今年12月11日终止。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拖延该条款执行的行为,敦促美欧等成员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避免贸易争端。(姚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