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上的腐败:乾嘉年间河督及其家属“带头”贪污

作者:贾国静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6-08-03 11:13:00

清嘉庆元年(1796年)二月,黄河徐州丰县段突然决口,主管堵口的官员向上级申请划拨工程款一百二十万两银子,时任江南河道总督兰第锡觉得有点多了,“议减其半”,遂与幕僚郭大昌商议,郭居然认为“再半之足矣”,搞得河督登时脸色很难看。

郭大昌解释道:“以十五万办工,十五万与众员工共之,尚以为少乎?”兰第锡听罢更不高兴了。熟悉河务而性格耿直的郭见状,拂袖而去,“自此遂决意不复与南河事”。

以热心“经世致用”之道闻名于时的学者包世臣,将好朋友郭大昌这段逸事写入自己的著作中。原来早在康雍乾盛世的末段,清廷投入的巨额河工(治理黄河工程)经费,真正用于工程本身的,大约仅为总预算的一至二成而已,其余绝大部分则由在河官员以各种名目中饱私囊。

“岁修、抢修、另案、大工”

有清一代的河工乃“国之大政”,为保障河工事务顺利开展,清廷创立了一套堪称系统完善的管理体制。

清代的管河机构,大致分为河、道、厅、汛、堡五级。最高一级的河下辖6道,道下有31厅,厅下辖汛,每一汛所辖范围几千丈至上万丈不等,汛下设堡房若干,每堡相隔约二里。整体层级结构与其他管理机构类似,都是金字塔式的。

河道总督为最高负责人,由清廷中央甚至皇帝亲自选拔,通常为二品大员,若加兵部尚书、授太子太保等衔,则为从一品。河督驻地最初沿袭明朝,设在山东济宁,康熙十六年(1677年)迁至江苏北部黄河、大运河交汇处的淮安清江浦。雍正七年(1729年),正式分设江南河道总督(简称南河总督),驻节清江浦,以及河南、山东河道总督(简称东河总督),驻节济宁。次年又增设直隶河道总督(简称北河总督),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撤。

河督衙门里由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仅河督一人,书吏、幕客等“编外人员”,大都由河督自行聘任,协助其处理河工事务。河督兼提督军务,拥有直属军队,称为“河标”或“河营”,均参与“守汛防险之事”,大约类似于如今的工程兵部队。

按照清代行政法典《清会典》的规定,河工主要分为岁修、抢修、另案、大工四类。顾名思义,岁修是每年定期加固维护沿河堤岸;抢修是遇到河流改道或汛期洪水,“多备料物,昼夜巡防抢护”;新修或接添堤岸,不在岁修、抢修之列者,称另案;“堵筑漫口,启闭闸坝,事非恒有者,曰大工”。

岁修、抢修为计划内工程,所需经费一般由中央财政提前预算拨付,清前期,数额大体保持在每年50万两银左右,嘉庆朝(1796~1820年)以后持续飙升,至道光朝(1821~1850年)每年大约五六百万两。而另案与大工,多系突发事件,且工程的规模和强度远在岁修、抢修之上,所需经费甚巨,除由中央财政支持外,还经常从各省临时调拨,或者通过开捐等途径筹集,起初为每年十几万两至百余万两不等,乾隆朝(1736~1795年)中期以后,则“多者千余万,少亦数百万”。

数目不菲的治河工程款,多由河督自主管理,各管河道、河库道(掌河工款项出纳)及各厅分理,清廷定期盘查河库。乾嘉以后,由于河工弊政凸显,沿河地方督抚受命深入参与河工事务,并负责监督河工经费的使用。不同类别的河工经费奏销程序有别,如岁修工程,一般于本年十月内“题估”,次年四月内“题销”;抢修工程,则于工程完竣之日汇册“题销”,截止于次年四月。清朝中期,由于另案、大工费用激增,为了予以遏制,中央曾命在河官员进行年际比较,但收效甚微。

清廷还制定了河工考成保固条例。河务工程在保固期限内失事,承修官或降级,或革职,或罚俸,雍正六年(1728年)推出“销六赔四”的办法后,则罚赔并施,承修官除受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经济损失,赔偿一定数额的银子。

“水土之工,料物最急”,保障物资供应为治河关键一环。大体而言,河工所需料物包括柳苇、桩木、土方、石头等。柳苇、土方可于沿河就近获得,但柳苇需依时节采运贮存于河岸,以备急需。桩木主要来自于江浙一带,石块则采于南湖诸山。可想而知,料物筹备牵涉面较广,过程颇为繁杂,容易滋生累民扰民、克价肥私等弊病。因此,清廷对采购、运输、存储,乃至鼓励柳苇种植、补偿地价诸环节,均有明确规定。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议定,江苏宿县、山阳等数县,每土一方,给银一钱三分;徐州、泰州等府州,每土一方,给银一钱四分。

“罚之不胜其罚,易之则无可易”

清人曾经总结:“天下之事,一事立则一弊生,钱谷有钱谷之弊,刑名有刑名之弊,河工大矣,岂能独无?”看上去完善周密的管理制度,虽为河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却并不能扭转黄河河床淤垫愈发严重的态势。为应对河患,清廷不得不一再扩张机构建置,加大财政投入,河务越来越成为一个“金穴”,各色人等趋之若鹜,以至于衙门日益臃肿庞杂,运转成本不断增加,办事效率却大大降低,河工弊政迭现,一片乌烟瘴气。

对河工中的贪腐现象,清廷并非熟视无睹,选拔河督及普通河官时,就特别看重其家境与操守,但高官中的大贪特贪,仍难以根绝。康熙朝(1662~1722年)后期的赵世显任河督十余年,本职工作不尽心尽力,反而罔顾沿河百姓之生命财产,专事拉拢逢迎谋取私利,河工成了他贪腐的最佳门径。雍正帝继位后,命云南布政使李卫专程前往河督衙门查办,这位爱炫富的贪官最后落得个身陷囹圄、家财充公的下场。

总体而言,康雍年间河工弊政尚未成气候,还没有严重影响河政体制的正常运转。但自乾隆朝以降,受政治、生态环境恶化以及河政机构膨胀、河工经费屡增等多重因素影响,河工弊端愈发严重。这才有了本文开头包世臣所记,郭大昌对河督大人“冷嘲热讽”的那一幕。

稍晚于包世臣的另一位“经世致用”派学者冯桂芬也指出:“两河(南河、东河)岁修五百万,实用不过十之一、二,其余皆河督以至兵夫,瓜剖而豆分之。”满清贵族出身的学者昭梿,则在他那本很有名的笔记《啸亭杂录》中说:

“乾隆中,自和相(和珅)秉政后,河防日见疏懈。其任河帅者,皆出其私门,先以巨万纳其帑库,然后许之任视事,故皆利水患充斥,借以侵蚀国帑,而朝中诸贵要,无不视河帅为外府,至竭天下府库之力,尚不足充其用。如嘉庆戊辰、己巳间,开浚海口,改易河道,靡费帑金至八百万;而庚午、辛未,高家堰、李家楼诸决口,其患尤倍于昔,良可嗟叹。”

嘉庆年间出任两江总督的百龄,曾亲临治河一线,他也有如下感叹:“河工诸员,无一可信,以欺罔为能事,以侵冒为故常,欲有所为,谁供寄使?罚之不胜其罚,易之则无可易。”

“上行下效,丛弊之薮”

具体而言,乾嘉年间的河工弊政,最显著病症是几乎无处不在的“全员贪污”上。

首先,河督及其家属起“带头作用”,收受贿赂,贪污公款。以乾隆朝时的河督白钟山为例,在任十多年,贪污“十万余金”,为了防止事情泄露,他将所得钱物委托淮扬盐商代为营运,“淮北商人程致中,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程致中女婿汪绍衣,在清江开当铺,收存白钟山银四万两;又商人程容德,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商人程迁益,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另一河督周学健,不仅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其亲戚家人也“营私不法,款迹多端”。

其次,河官侵吞河款,置办私产,享受奢华生活。比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查出,十余年来,河库道员“或擅行私动,数至盈千累万,而不报部,或任属侵亏,竟至无着,亦不查揭,殊属玩愒徇纵(意为旷废时日,徇私纵容)”。再如,嘉庆年间,“淮扬游击刘普、淮徐游击庄刚、睢南同知熊辉、丁忧睢南同知莫澐,素号‘四寇’。又捐职淮徐道书潘果、郭聪,有‘费仲尤浑’(商末暴君纣王身边两佞臣)之称”。这些人“联结姻好,援引弟侄,偷减帑项”,以贪污所得购置产业,建造花园,极尽挥霍,当河督前往督办工程之际,彼此又串通一气,互相包庇。

普通河员因职权有限,难以像河督及道厅官员一般肆无忌惮地贪污,但也各显神通,不放过任何机会。购办料物时,他们“通同盗卖,装运船兵,又复沿途改捆偷售”。当惧畏艰辛不愿到远处办料时,则“资商贾贩运”,自己却不务正业,购置“元狐紫貂、熊掌鹿尾”等物,以“为钻营馈送之资”。若所办料物不足,则想尽办法蒙混过关,将“麻料搀杂沙土”,料垛堆得“外实中空”。嘉庆年间,由于物价上涨,料物开支大增,河员利用办料之机营私舞弊,以致料物支出数额巨大,甚至引起了嘉庆帝的怀疑。当皇帝亲自过问此事时,河员却将一切罪责归于“料贩居奇”。

还有就是所谓外工贪污。外工,乃非正式编制人员,主要指胥吏。在清代政治生活中,“吏胥擅权”,蠹政害民现象十分突出,有人称之为“丛弊之薮”,意即弊政最集中的地方。就河工而言,胥吏之害尤深,因为“河臣以公事责之两道,两道以公事责之七厅,七厅以公事责之外工”,实际办事的是胥吏,故他们得以上下其手,肆意蒙骗。“在河道署中者,则以力请添款、暗阻发款为务;其在各厅署中者,则以节省工料,劝留银钱为务”。连两江总督百龄在给皇帝上的奏折中,也不能不承认“河工外工幕友侵帑误工,实为南河积蠹”。

除贪腐侵冒之官吏外,亦有狐假虎威之幕友。据御史参奏,乾隆朝中期河督李清时的幕僚章辂,素称“小总河”(河道总督又称“总河”),有种种不守“规矩”的劣迹,四处招摇,李清时不但未予整治,反而百般袒护,以至于时人讥讽说“章辂之在幕中,欲盖弥彰”。

“不愿无事,只求有工”

乾嘉年间的河工弊政,还突出体现在“冒工”和玩忽职守等方面。

人人皆知,兴办河务工程有利可图,因此在河官员往往“不愿无事,只求有工”,无工则“冒工”。嘉庆年间的河督吴璥曾私下对朋友说:“曾有人禀报工程一段,伊亲往查看,直不用办。又外河厅王世臣承办土坝一段,徐端业经允准,伊亲往勘,将坝刨开,只有一半工程。更有人并未办工,竟具禀先行借支银两,以应私用,俟将来办得工程再行扣除。”

对于在河官员冒工贪污之行径,道光年间(1821~1850年)的御史佘文铨揭露得更是入木三分。他在奏折中细述了一个小小的河工片段内偷工减料、欺骗验收、虚报额数的各种手法,五花八门,触目惊心,令人对河工弊政有了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官员冒工至此,所修堤岸质量可以想见。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质量越差,河堤越容易溃决,大小工程数量越多,他们越有机会继续侵占公款。当某处河堤出事时,为了逃避责任,他们又异口同声地“谓漫堤缺口,尽系无工处所”,那都是因为咱们的护河工程还没有覆盖到位啊!

这边厢肆意冒工、欲壑难填,那边厢又是无视规制、疏于职守。本来,为了加强在河官员的责任心,清廷制定了考核、稽查、赔修等制度,但久而久之往往流于空文。乾隆年间,按照规定河督负有考查河官的责任,然而“外河同知陈克浚、海防同知王德宣,亏缺皆至二、三万(两)”,河督高斌竟“毫无觉察,乃置之不问,其视亏帑为应然,弥补为故智(老办法)”。

另据调查:“自嘉庆年间以来,各河督等习于安逸,往往不于霜降后逐段亲诣勘验,以致工员前将虚贮花堆克扣偷减诸弊,视为固然,甚或有估办春工时,辄以不应修而修,转将应修处所,暗留为大汛抢险地步,以便藉另案工程,事起仓猝,易滋侵冒。”也就是说,因河督疏于监管,各级河官每每将定期“岁修”变为“抢修”,甚至是临时抢险的“另案、大工”,置河道安全于不顾,只为填满自家腰包。

河督疏于职守,上行下效,遇有工事,河官也不亲临现场,而是“派临河州县承办,州县委之幕友长随,包于办工之人,往往克扣银两,偷减土方”。管理如此草率,决口之事时有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总而言之,在河官员千方百计徇私舞弊侵蚀河款,终日沉迷于奢华享受。对此,时人目睹也颇感惊骇,曾以《河厅奢侈》为题加以记载,极为详尽生动,值得征引:

“河厅当日之奢侈。乾隆末年,首厅必蓄梨园,有所谓院班、道班者。嘉庆一朝尤甚,有积赀(资)至百万者。绍兴人张松庵尤善会计,垄断通工之财贿,凡买燕窝皆以箱计,一箱则数千金,建兰、牡丹价亦盈千。霜降后,则以数万金至苏召名优,为安澜演剧之用。九、十、十一三阅月,即席间之柳木牙签,一钱可购十余枝者,亦开报至数百千,海参、鱼翅之费则更及万矣。其肴馔则客至自辰至夜半,不罢不止,小碗可至百数十者,厨中煤炉数十具,一人专司一肴,目不旁及,其所司之肴进,则飘然出而狎游矣。河厅之裘,率不求之市,皆于夏秋间各辇数万金出关购全狐皮归,令毛匠就其皮之大小,各从其类,分大毛、中毛、小毛,故毛片颜色皆匀净无疵,虽京师大皮货店无其完美也。苏杭绸缎,每年必自定花样颜色,使机坊另织,一样五件,盖大衿、缺衿、一果元、外褂、马褂也。其尤侈者,宅门以内,上房之中,无油灯、无布缕,盖上下皆秉烛,即缠足之帛,亦不用布也,珠翠金玉则更不可胜计,朝珠、带板、攀指动辄千金。若王南珠,加以披霞挂件则必三千金,悬之胸间,香闻半里外,如入芝兰之室也。衙参之期,群坐官厅,则各贾云集,书画玩好无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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