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例性别歧视案原告胜诉 港媒:值得点赞

来源:参考消息网
2015-01-18 07:05:01

  今日关键词“性别歧视案”

  法律的武器只有握在手中,才能检验出其真实威力;公民的权利只有不断争取,才能捍卫自己应得的利益。

  评论员赵志疆

  女大学生去企业应聘,企业称只要男性而将其拒绝,这算不算歧视?日前,河南籍女大学生黄蓉(化名)应聘文员时因性别遭拒,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一案有了结果,法院认定这家企业存在性别歧视,并判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此案属全国性别歧视第二案。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照之下,黄蓉所遭遇的“仅限男性”的招聘,已然涉嫌违法。面对不公正待遇,黄蓉依法维权的勇气让人欣慰,但“性别歧视第二案”本身,却让人有很多遗憾—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生效,时间过去了6年有余,依法维权的事例只出现了两次,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依然只停留在纸面上。

  毋庸讳言,就业歧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面积存在,而身处弱势地位的女性大多首当其冲。全国妇联曾发布的一项“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而90.2%的被访企业的回应是,招聘“基本上无性别倾向”,却坦陈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

  有业内人士曾直言不讳地指出,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等“四期”增加的企业成本是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都涉及了女性就业的权益保护,但是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更热衷于计算“性别亏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所赋予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往往在现实中被束之高阁,女性面对性别就业歧视忍气吞声的结果,却是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的歧视。那些与岗位职责毫无关联的招聘条款,虽然毫不例外地引起舆论强烈质疑,但除却一片口诛笔伐之外,鲜见当事人诉诸法律,类似的场景也因此得以不断上演。

  实际上,就业歧视之所以没有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并不是公众看不到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而是很多人虽然能够感觉到就业歧视的存在,也会因此而表示不满,但多数时候却只是一声长叹、徒呼奈何,从未将此上升到法律高度来看待,浑然不觉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自己可以庄严地通过法律途径讨还一个公道。从这种意义上看,“性别歧视案”本身也就拥有了一些公益诉讼的味道。

  黄蓉针对性别歧视提起法律诉讼,初衷自然是为了捍卫自身权益,但是在鲜有人就性别歧视诉诸法律的现实背景中,此举亦不乏积极的启示意义—面对一种业已泛滥的不公正现象,黄蓉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她的身上寄托着无数感同身受者的殷切希望。普通民众叫板制造不公正条款的用人单位,不仅是为了最终的结果,更是为了追求一种通过公开博弈来维权的程序,以及维护个人权益的平台。面对不公正待遇,勇于公开叫板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无论最终胜负如何,这对习惯于居高临下的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警醒和震慑—面对形形色色的不公正条款,公众已经不甘心于徒逞口舌之快,而是决心要借助于法律来讨回公道。

  也许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款还不够细致,也许由此引发的诉讼之路注定不那么轻松,但这些并不是放弃依法维权的理由。法律的武器只有握在手中,才能检验出其真实威力;公民的权利只有不断争取,才能捍卫自己应得的利益。以此来看,此次诉讼的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以此表明依法维权合理且可行,进而推动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才是此次事件的最大意义。(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A06版)

  (2014-11-19 13: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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