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监会是怎样监管上市公司的

作者:陈思进 来源:新京报
2015-06-16 09:26:00

  陈思进(加拿大皇家银行资深风险投资顾问)

  由于欧美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而引发的集团诉讼潮,为正在高涨的在美上市中国企业增加了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应怎样避免这一类的“水土不服”呢?

  前不久,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设立的证券集团诉讼数据中心(Security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SCAC)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遭遇了密集的诉讼潮,总共有22家企业;而2010年一年也已多达13家。这些诉讼案主要依据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中不乏因遗漏公司的重大信息,或误导投资人所引发的欺诈起诉。

  其实中国企业在美国触动的监管红线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33年证券法、一个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

  在美国,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所有外国公司意欲申请美国上市,必须和当地公司一样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国会授予SEC行使权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和提供误导性的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美国罗斯福总统“新政”时期,国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创立了SEC,它直属美国联邦政府,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美国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当年,总统任命约瑟夫肯尼迪为首任SEC主席。

  SEC由五名委员组成,任何单一政党占有的席次不能多于三席,以防滥用投票表决权。目前,SEC负责七部与证券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投资咨询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

  此前知名的中国企业尚德太阳能电力在美国上市遭遇“水土不服”,被套上了“财务造假”的帽子,关键是没有领会1933年证券法案的要旨:就是“确保购买证券的买家,收到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在1933年证券法的框架下,一个公司意欲申请上市,所需要的首先是建立一个注册登记表,其中包括:招股章程和相关证券的丰富信息,以及清楚地表明公司的业务和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然而,在注册登记表上签字的公司、主要承销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文件中所陈述的任何内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带着相当高的责任风险和付出巨大努力的行为,被称为“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目的在于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助于巩固和维持投资者的信心,以支持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

  其实,在遇到诉讼过程中,被告只要证明他做了“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便可摆脱承担第11条框架下的法律责任。

  而本轮遭遇密集诉讼的中概股与尚德电力不同。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发行人首先必须注册证券的类别(如股票、债券、票据、债券等),直至证券发行人申请注销为止。法律规定,证券发行人只要是在1933年证券法的框架下注册发行证券,公司资产又超过了一千万美元,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每年就必须定期向股东和SEC公开重要的公司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披露在年报(10-K)中,包括通过审计的会计报表、公司运营状况、公司高管和证券发行的情况。而管理高层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描述和分析尤其重要,特别是高管的名字、职务、薪资和股票期权等信息,必须详细地写清楚。

  为了防止证券交易中欺诈、欺骗、操纵等不法行为,以及对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国会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从事不法行为的人施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为此,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向SEC递交交易记录,公开他们的股票数额。如果这些人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获得了收益,即被称为短期变动收益(Short Swing Profits),是典型的内线交易违法行为。

  对于这批踩上美国监管红线的中概股们,公司上市,特别是私营企业海外上市,本是非常良好的筹集资本以扩大再生产,并分散企业风险的极好方式。但由于欧美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而引发的集团诉讼潮,为正在高涨的在美上市中国企业增加了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应怎样避免这一类的“水土不服”呢?

  最好的方法当然是熟知美国的法律。而当诉讼将临的时候,更要努力为自己辩护。辩护的要点,可以从“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这一点去切入,证明自己并不知晓报告中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