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晰CDR试点融资路径

来源:金陵晚报
2018-06-08 08:30:00

继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之后,6月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9个文件,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为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A股融资给出政策保障。

也就是说,“独角兽”企业正在以CDR方式回归A股,普通投资者也将享受到“独角兽”红利。记者第一时间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处进行了解,整理出九大热点话题。

看点一 试点企业发行审核严把关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若干意见》规定了严格的企业选取标准和机制,总体上看,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发行审核会严格把关,审慎选取试点企业,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情况,把握好试点的数量和节奏,平稳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不会一哄而上。

看点二 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在试点创新企业询价过程中,将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影响力。

看点三 证监会没有对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即向投资者销售存托凭证或者提供存托凭证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看点四 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创新企业在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而与之相应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投资者应特别关注发行人的风险揭示,独立研判、客观分析、理性抉择,不要抱着炒新的心态盲目跟风炒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看点五 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

证监会要求试点企业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等。

看点六 试点红筹企业公司治理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若干意见》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公司治理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明确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看点七 证监会将督促试点企业充分揭示风险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证监会将针对试点红筹企业的特点,对其信息披露作出相应安排,督促试点企业充分揭示风险。

看点八 条件成熟时证监会将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

看点九 IPO常态化为试点企业发行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试点企业上市本质上是IPO。在A股近年来已实现IPO常态化的背景下,一、二级市场已形成了相对成熟、有效的流动性调节机制,这为试点企业发行上市创造了良好条件。 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