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迈克尔·乔丹遇“乔丹”,“商标之争”焦点何在?

作者:任玮 白国龙 来源:新华社
2016-04-27 16:12:44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新媒体专电 题:当迈克尔·乔丹遇“乔丹”,“商标之争”焦点何在?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任玮 白国龙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开庭审理“乔丹系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这场源于NBA篮球明星与国产体育品牌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之争”争议焦点何在?结果将是怎样?记者直击庭审现场。

  当迈克尔·乔丹遇到“乔丹”:还我名来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迈克尔·乔丹作为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而乔丹体育是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系列品牌一度风靡国内体育用品市场。

  “乔丹”品牌火了,乔丹不干了。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此后,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提审10件案件。该系列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法再审“乔丹系列案件”:聚焦2方面8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审理。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

  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乔丹的姓名权;乔丹体育公司明知乔丹却围绕乔丹搭建整个商业模式,具有攀附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证据证明7成人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殊联系。因此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就争议商标作出的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一方则提出10条抗辩理由,认为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和拼音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商评委方认为,乔丹方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诉讼法所规定的新证据,其提供的新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的依据,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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