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迈克尔·乔丹遇“乔丹”,“商标之争”焦点何在?

作者:任玮 白国龙 来源:新华社
2016-04-27 16:12:44

  一边是紧抓已注册“乔丹”系列商标不放的中国知名体育品牌公司,一边是对其姓名权等提出捍卫的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还有夹在中间的商评委。各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是否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中包括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4个具体问题。

  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等4个具体问题。

  围绕相关问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各自主张展开辩论。当天下午,庭审结束,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姓名权 商标权 能否解决品牌之争?

  围绕家喻户晓的NBA明星和国内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之间的这场争议,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最高法再审此案也引起了法学界和业内广泛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未经同意将其名字注册成商标,就侵害了姓名权人对姓名本来享有的商业利用的权利。乔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量判断。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美国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保护。”薛军说,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商标“乔丹”二字在汉语中也有独立的含义,并不能说用“乔丹”作商标就一定侵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另一方面,乔丹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称呼,因此此案中使用“乔丹”这个汉语名称是否会让大众认为所指就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是否建立了两者明确的对应性,都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量判断。

  专家认为,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主任刘晓飞说,争议中所涉及的名人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无定论。案件结果将在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方面产生重要意义。

  “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法公开审理此案,也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薛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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